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关于文化艺术、文物保护、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以及体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起草文化艺术、文物保护、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,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,推进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;负责拟订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,指导、协调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;指导、管理全区文化、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工作。
(三)负责指导、管理文化艺术事业,指导区直专业剧(院)团的艺术创作与生产和管理活动;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。
(四)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;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,规划、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;指导、管理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;拟订文化、文物和新闻出版工作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;推进文化、文物和新闻出版工作信息化建设。
(五)负责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,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,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新闻出版活动进行监督,对从事演艺活动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。
(六)负责拟订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规划,负责产业基地、项目建设、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督,指导、协调动漫、游戏产业发展;对网吧的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。
(七)负责拟订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管理、指导全区考古工作,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,承担审核、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;指导全区文物的业务工作;协调世界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(街、镇、村)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、保护和监管工作。
(八)负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,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。
(九)拟订全区出版物市场“扫黄打非”计划并组织实施,组织、协调、督办查处非法出版活动。
(十)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,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案件。
(十一)负责审核、申报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,依法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、复制、出租经营单位监管。
(十二)负责全区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。
(十三)协调我区体育发展,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,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。
(十四)负责指导各部门、各行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;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,贯彻全民健身计划;组织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;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。
(十五)负责统筹规划全区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;统筹全区体育竞赛;统筹负责主办区级体育竞赛;组织国家和省市交办的国内外竞技体育竞赛工作;组织参加国内、国际单项和综合性体育赛事;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;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;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(十六)负责制定体育科研规划,组织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;组织编制并实施体育教育、培训规划。
(十七)参与拟订全区体育设施布局规划,依法监督检查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。
(十八)负责依法规范管理、发展体育市场,拟订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划;规范体育服务管理,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;负责体育彩票监督、管理工作。
(十九)负责拟订全区体育教育规划;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;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。
(二十)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,承办区委、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